国务院连发两份文件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25.11.2014  16:33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对受灾严重地区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部署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意见》指出,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成功经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新体制机制,把恢复重建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输血”和“造血”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受灾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科学重建。

  《意见》提出了财税、金融、土地、生态、产业等九大类政策。其中,明确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受灾地区的航空遥感及地质灾害调查、排查、重大地质灾害点勘查和危险性评估工作,支持重点地区和流域地质灾害监测与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重点开展受灾地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成灾机理和模式研究,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同时,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确定了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6个方面的灾后恢复重建任务,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实现户户安居、家家有业、乡乡提升、生态改善、设施改进、经济发展,为灾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