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先照后证”改革的几点思考

07.07.2015  11:26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事登记制度一个重大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因而自上到下各级政府部门以“先照后证”主“先证后照”为辅的改革方向,正在全力推进中。然而从广东省是率先试行“先照后证”情况看,“证前抢跑”(即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前就开展经营)问题突出,作为审批主管部门很是被动,疲于应对,甚至职责不清,导致监管“真空”,我市也面临类似情况。

一、明确职责

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未明确规定必须先许可、后办照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国务院通知、部委规章和省级文件中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计107项,作为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后置审批项目时,确立的“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对领取营业执照,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但部分行政法规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明确无照网吧的监管职责系工商部门,又如《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亦明确无照电影单位的监管职责系工商部门,类似行政法规规定还有很多,如果也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管理,将使得审批部门陷入两难进地,管,与行政法规相冲突,败诉;不管,行政问责。“先照后证”的“先照”,工商部门只确认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而未赋予其经营资格,因此对有照无证的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只生孩子而不管孩子的现象发生,同时文化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无证行为也应履行监管职责,齐抓共管。

二、衔接到位

“先照后证”使得市场主体可以先向工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办许可审批。为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工商机关在核发“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工商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对接?工商机关仅在公示平台上实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自行认领属于本部门职责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信息,因公示信息多而涉及审批部门多,导致前置审批部门对接不畅。因此必须与工商部门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在工商核准“先照后证”事项时,在告知申请人办理后续行政许可的义务,主要由工商部门对无证经营行为要适时跟踪,处罚并纳入异常经营目录。同时通过平台将申请人设立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使主管部门也可进行跟踪管理,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填补照后证前的监管真空,实时对接。

三、逐步降低许可门槛

审批许可门往往喜欢“高大上”的市场主体,硬是抬高准入许可事项、标准,在很大程度加剧了无证有照经营现象,必须倒逼准入许可制度改革,加速审批部门根据监管需要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剔除不合理、过高的审批条件,如面积准入条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设置不合理、过高,往往这些条件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必须进行一一优化,使其更贴近社会实际,不因审批许可条件而将部市场主体拒之门外,而因由市场决定“小微”还是“高大上”,适者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