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 “上边有人”不能任性了

03.04.2015  11: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为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导致司法不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分清政策界限,明确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责。对于这一规定的出台,基层执法工作人员最为额手相庆。一位警官在与笔者聊天时就备感欣慰地说“终于有制度保障了”。他说,过去办案受到的人情权力干扰实在太多,而有时领导打招呼又太精明太巧妙,从不会承担半点责任。这个规定的出台“让他们办案人员如释重负”。


一直以来,困扰司法公平正义的“人大于法”、“权大于法”问题比较突出,在出现司法纠纷之后,人们也习惯托人情找关系。而领导干部的插手、干预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滋生了司法腐败,还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突出。可以说,此项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未来的司法活动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从制度上有力保证了检察权、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切实扭转权大于法的尴尬境地,防止了各种人情关系的干扰,尤其是来自于权力方面的干扰。


二是相关规定具体到位,在行为认定和追责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仅要通报,还要向社会公开,无疑极具震慑力。另外在追责处罚方面也相当具体。


三是制度建设的五项保障措施相当有力。有公开,有处分,有刑责,有考核,有反腐,五者紧密结合。规定既有追责方面的详细规定,又将此规定纳入了反腐倡廉建设,还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另外在对司法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也提出了法定之条件,防止权力的打击报复。


四是将有力改变国人“找关系托人情”的社会潜规则。国人在办事方面习惯了找人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这既有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文化习俗方面的“约定俗成”。《规定》的出台,将会在法治文化的养成上做出一次变革。


打官司,有权力的不要再任性了,否则将会付出法律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