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官方微信11月6日采用我厅报送文章 从蹊跷的拆迁款尾数挖出一个滥用职权案

10.11.2015  18:12

一、蹊跷的尾数

C县因开发建设D新城,对大量工业企业进行拆迁,在数百家企业的拆迁台账中,数据似乎非常详尽完整,拆迁补偿款金额的尾数都精确到个位。但经验告诉我们,过于完美的外表下,往往隐藏着深层次问题。经过反复筛选分析,审计人员目标锁定下列两家被拆迁企业:A公司拆迁补偿款31,953,143元、B公司26,496,857元。

单独地看,两家的企业拆迁款构成没什么特别,如把两公司拆迁款相加:31,953,143+26,496,857=58,450,000元。

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两家被拆迁企业在同一个村。为取得土地,两家企业支付给村里的征地款分别为:5142870元 、3857130元 。把两者相加:5142870元 +3857130元=9000000元。

这是巧合吗?这种巧合的概率是十亿分之一。

经过分析,审计人员推测:一是这两块地是由同一个老板控制的;二是拆迁安置款金额不是按标准算出来的,而是先确定一个总数,再按总数分解拼凑出各项数据。

通过大量的取证,审计人员证实了上述推测,发现了一个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案件。

二、背景及过程

1 毛地 出让遗留隐患。 在D江南岸,有一个E镇F村,当时还是偏僻小村, A公司和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某独具慧眼,看上村里两块土地。2001年3月, 经过申报,两公司与C县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取得E镇F村35亩、25亩两块工业用地。合同约定出让金总额分别为400万元和300万元,其中分别包含200万元、150万元为村征地补偿费,要求由两家公司支付给F村经济合作社,并负责向该村里征地。

2 .虚假证明办土地证。 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A、B公司分别向C县国土部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350万元,但仅向F村支付征地补偿款各20万元。两公司以该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虚假证明,到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此后一直未支付其余征地款。两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连续不断地从金融机构贷款-还款-再贷款,最高贷款金额分别达2000万元、1500万元。

3 .拆迁名义收回土地。 到了2008年,随着G市城市规模的扩张,E镇F村成了热土, D新城规划的出台,使A、B公司地块不允许建工业企业,原有工业企业进行拆迁。2010年2月8日,D新城管委会分别与两家企业签订协议书,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5845万元,并要求两家企业付清F村的征地款。次日,两家企业分别与F村签订补充协议,将征地费由2001年的标准(200万元和150万元),提高到2010年的标准(514.287万元和385.713万元,合计900万元),并在已支付40万元征地款的基础上,付清剩余征地款。

在上述过程中,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H集团法人代表郑某除抵押贷款外,最后还获利4595万元。

三、存在问题

一是越权处置。 按照《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回购闲置土地的方案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D新城管委会明知征地款未付清、土地未交付、土地上没有任何建设,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未经国土部门授权,擅自进行处理,属越权行为。

  二是不当处置。 对上述情况,应解除未履行的出让合同,收回违规办理的土地证,并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不应该按拆迁补偿政策来处理。

四、造成损失

对于违规处置造成的国有资金损失,审计组讨论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工作由受让方负责。两家企业不积极征地,且以虚假资料办证,不应在解除合同程中受益,只能退回土地出让金和征地款。因此,损失金额为:5845万元-350万元-900万元=4595万元。

意见二:2007年以前,允许“毛地”出让的政策存在缺陷,征地未完成有村民不配合的因素,不应该由企业完全承担责任,应认可两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两块土地的评估价( 2209.63万元、1910.4万元)应予补偿,按拆迁政策超出评估价部分属不合理补偿,损失金额为:5845万元- 2209.63万元-1910.4万元=1724.97万元。

不管按哪种意见,损失都远超过了《刑法》第397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150万元以上),已涉嫌滥用职权罪(渎职罪之一)。

五、责任分析

D新城管委员是收回土地的决策、实施单位,应对国有资金损失负责,该单位党工委书记赵某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一)赵某主导决策过程。 2008年,赵某决定按企业征迁补偿政策收回上述地块,吩咐副书记钱某委托评估。2010年2月3日,赵某主持党工委会议通过决定, “按D新城企业征迁补偿政策进行补偿”(根据当日会议记录,该补偿原则由赵某提出),确定补偿总价为5345万元。此后,赵某与分管征迁副主任与孙某讨论后,将补偿总金额提高到5845万元。征迁科将5845万元分摊到两家企业,并分解成评估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其它补偿、签约奖等费用,于2月8日签订协议。

(二)赵某违反程序审批付款。 2月10日,两家企业各分两笔收到补偿款,在4张支付凭证签字的人员有:赵某、常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征迁科长、征迁科经办人,赵某签署的时间为2月8日,其余四人签署的时间均为2月9日。赵某作为该单位负责人,先于其他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字,违背了正常的审批流程。2月10日,赵某主持班子会议,通报上述地块的回收情况。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赵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已被检察机关逮捕。

六、警示意义

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领域,存在各种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觉。既要敢于担当、积极破解,又要严守法律底线,公正合理处置。

一要强化法治思维。 近年来,土地出让、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完善。相关单位应强化法治意识,严守法律底线,以法治方式处理问题,避免违法处置。

二要强化部门协作 。征地拆迁通常由乡镇、街道、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具体实施,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解决疑难问题。

三要严以用权不徇私 。相关单位领导干部、主管人员应慎用手中权力,严格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不专权、不越权、不徇私。

(来源:办公室,科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