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27.11.2018  08:01

  本网讯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将提请11月27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根据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实际,作了一些针对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群团组织等的相应职责。

  二是加强慈善组织的培育。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时不得在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增设条件,在办理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可经由其提出申请,同步将其登记为慈善组织;明确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执行、监督内设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是对互联网募捐予以规范。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形式;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互联网募捐予以规范。

  四是实现慈善与社会救助相衔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是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规定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等事项时,应当减少办理环节,整合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

  六是加强对个人求助的规范。明确个人应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时发布求助信息的途径;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所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和风险防范提示,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