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安监局出台规范性文件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

29.01.2016  10:49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93号)精神,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台州市安监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台安监管〔2016〕5号),依法依规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该文件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将台州市安监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外的改、扩建项目和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加油站新建项目)的安全审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第二类生产、经营企业,第三类生产企业)四类行政审批委托给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实施。

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办理委托审批事项,不得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委托审批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信访、投诉等事宜,由受托方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规定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