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立地方立法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22.09.2015  18:44
 

江苏建立地方立法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我省乡镇、街道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不仅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也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支持,政府的支持并不会影响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这一本质特征。县(市、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很大作用,能够有力协调各方面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县(市、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8月28日,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徐州召开《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会,江苏省人大法制委行政法处处长陈志红首先按照会议安排,就《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在一审后听取公众意见、采纳公众意见的10个部分的具体情况作了反馈,同时对4方面比较集中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作了说明。这是江苏首次在立法过程中探寻建立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的一次尝试,是江苏人大不断推进民主立法的又一创新举措。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于2015年7月31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是首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省级地方立法。这部法规从今年3月江苏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到7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近二十次易稿。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社会参与度高,先后收到各种意见和建议超过千条。
  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地方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开展法规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任务的内在要求,能够有效提升地方立法民主化水平,有助于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
  “我省首次尝试开展法规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以实际行动落实江苏省委提出的推动科学民主立法水平居于全国领先行列的要求,对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新民在反馈会上说。
  据了解,条例草案在调研修改过程中,进行了全面征求公众意见的全新尝试,在“广”度、“深”度和“精”度方面做足了功课。其间,共有近90位公众代表提出371条意见和建议,很多被采纳。有的被直接采用在条文中,有的以其他方式在条例中加以体现,条例草案中共有24个条文的修改是依据公众意见作出的。
  在8月28日的反馈会上,包括曾经参加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成员、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联络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优秀人民调解员、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等,就条例反馈的感受作了发言。
  “在这一立法过程上,民主参与很强,是一次集思广益的过程。立法文本质量很高,对今后江苏人民调解工作必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南通市崇川区学田街道政法委书记、南通市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联络员李玉龙说,一步一步搜集群众意见,一步一步达成统一形成共识,这本身就高度体现了省人大立法水平。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调解员、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张巨坤发言说,此次立法过程体现了省人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了专家学者意见和基层群众意见的紧密结合,是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作为一线调解员,要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调解,从大局考虑,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考虑。
  “过去也参加过类似座谈会,但建议有没有被采用,有关部门很少反馈给我们。这次人民调解条例草案采纳公众意见反馈过程,确实是立法制度的创新,是过去没有采取过的方式。”扬中市油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傅德纯认为。
  江苏省人大代表、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认为,此次立法征求了更大范围的公众意见,而没有去针对性的“寻找”意见,同时特别注重发挥人民调解专业人士的作用,立法征求意见既有广泛性,又有科学性。希望加大条例宣传工作,特别是新媒体的宣传工作,让群众对条例有更广泛的了解,夯实人民调解的群众基础。
  “这种民主立法形式过程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创新性。”江苏省人大代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惠琴说,调解解决的纠纷,如拆迁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解决的难度都很大,如果这些疑难复杂纠纷都能通过人民调解机制得到化解,确实能给法院减轻巨大的办案压力,其社会效果比判决效果更好,更能让双方和解,能更好地钝化矛盾,对江苏法治建设会起到很大作用。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人大副主任赵保华说,这次省人大立法征求公众意见的形式,为基层人大树立了很好的榜样。调解的方式,可以管长远,体现了我国国情、社情、民情,省人大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立法,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机制和保障,就是为和谐社会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事实证明,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既有热情,也有能力。”张新民在总结时说,探索实践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这项工作,就是要对现有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做法进行梳理和总结,制定更加完备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要明确社会公众意见采纳的标准和程序,对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目标要求、方式方法、步骤和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建立起公众意见科学分析采纳机制。要对这次人民调解条例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的成功尝试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使法规草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这些机制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这一完整制度体系。
  张新民说,江苏将全面加强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设,对公众的意见听全、听深、听透,真正把民意反映出来,集中起来,体现在法规草案修改过程中,把民主立法做深、做实、做出成效,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玉环县法制办转载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