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基础 强化措施 吉林省四平市政府法制办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22.12.2014  10:21

  近年来,吉林省四平市政府法制办以坚持法制统一为原则,以体现地方特色为切入点,以创新审核方式为突破口,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和显著成效。

  一、加强机构建设,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平市政府法制办在全省法制机构中率先设立了备案审查科,配备了2名专职备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向省办的报备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办理省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召集和组织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等项工作。

  2013年以来,四平市政府法制办充分发挥了法制部门监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两年来,共办理省征求意见函52件;审核出台市本级规范性文件48件;审查各地、各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纠正和建议改正1件;清理废止和修改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68件;办理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案件1件。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规范

  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四平市政府于2013年下发了《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四政发[2013]9号),该《规则》规定了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凡未经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

  为切实理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审查程序,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方法,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的问题。四平市政府法制办先后制定发布了《四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平市制定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制度》等。同时,指导各县(市)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为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精心规划部署,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有序开展

  四平市政府从2005年起对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计划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拟发布规范性文件计划的征集和拟定工作。在征集和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过程中,本着全面覆盖、重点突出、体现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原则,认真开展了市直各部门拟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征集、申报、审查、筛选、确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提请市政府发布《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规定对未列入本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或者部门临时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审查。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台的,应当由起草单位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送法制办审核。同时,对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指导思想、关注重点、送审内容及方式、审核程序及法制部门审核的重点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制发实施计划管理,为规范性文件前期调研论证、确保出台质量提供了时间保障和实施准备,降低了社会风险。同时,对重要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可以采取有计划、有选择性地提前介入审查、调研和论证工作,以保证规范性文件按时、高质量地发布实施,因此,实现了由被动审核到主动审核、由静态审核到动态审核的转变,达到了法制工作服务法制政府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目的。

  四、强化调研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反映民意,是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平市政府法制办始终秉承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理念,严把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关,特别是在起草和审核阶段,法制办经常与有关部门共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广大公众意见,充分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合法性和适用性。对涉及重大民生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不仅通过网络、报纸征求意见,而且还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的具体情况,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适时调整决策的针对性、实用性,突出地方特色,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在保民生、促发展,符民意方面取得实效。同时,指导起草部门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力求将有分歧和争议的问题解决在起草和调研阶段。

  五、创新审核方式,确保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发挥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合法性,特别是对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重大民生、社会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核修改、调研论证过程中,从审核方式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层面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一是对确需尽快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采取特事特办、积极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与起草部门面对面地进行沟通、研究文件中重要的细节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文件中存在的内容不规范、界限不清、争议较大的问题,并力争排除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

  二是采用对照法,对规范性文件逐条、逐款、逐句进行修改,对文字词语反复推敲、斟酌,使之更加准确、恰当,符合叙述逻辑,对条、款、项、目和章节、结构布局等逐项进行调整,并附加对应的说明,对修改调整的内容、理由、修改的法律依据和增加、删减的内容等均作出详细的文字解释,以便于起草单位了解修改的原因和情况,使得修改的内容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简明易懂,做到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机地衔接和统一,并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是在向市政府提交的审核报告中,对整部文件修改的条款和文字的数量、修改内容的依据出处、对征求意见的采纳与否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将会引起何种社会反响和社会风险问题及利弊关系作出社会风险评估,为市政府决策时提供详实的依据。

  四是指导起草单位制作拟提请讨论研究的规范性文件的材料样本。对审核修改后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四平市政府法制办自行或者指导起草单位组织制作规范的会议讨论所需的样本,样本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原稿、修改对照稿、修改定稿(会议讨论稿)、起草说明、审核情况报告、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及在文件审核和起草过程中各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等,提交的样本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人员全面了解文件的起草、调研、修改和论证过程及起草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以及依法作出正确选择和科学决策,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提供了全面、详实、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