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台《温州市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试行)》

24.12.2015  10:17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发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温州市法制办制定出台了《温州市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试行)》,对温州市范围内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制定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通知限期纠正的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作档案等。(温州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