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

27.11.2014  12:27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专设“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方式、措施作了规定。要求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从业人员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二是对工程造价全程管理。在形成阶段,办法草案明确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内容、依据,并对编制计价依据提出了要求。在确定阶段,要求建设各方在建设不同阶段编制相关工程造价计价文件。此外,在建筑工程纠纷频发的竣工结算阶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效力和应用作了详细规定。三是强化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的效力。为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作用,办法草案规定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和结算、争议解决的依据,要求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事项、发生工程造价变动应当调整合同价款。四是在工程造价从业管理方面严格要求。办法草案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有资质,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禁止行为作了详细规定。此外,还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要签订书面合同,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订草案)》规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委托执法主体资格。原《条例》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物价检查机构是授权的执法主体。《价格法》公布后,取消了授权。因此,《修订草案》对此作修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二是规范了价格行为。以列举的形式分别对执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在实施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的经营者,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有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规范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建立了价格监督执法提醒告诫制度,规定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了对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的代表参加监督检查活动;并规定新闻媒体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