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4月份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24.04.2015  20:13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厅对2015年4月份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15年4月30日。
 (1)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2)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书面说明材料可以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但不得增加新的业绩、人员等材料。
 (3)对于申请延续、增项、升级的企业,如有注册人员重复注册的,应提供已转注到本企业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许可。
 (4)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公示中要求的核查事项、企业申诉材料的核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2015年4月30日(以邮戳为准)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0571-85213535
  监督电话:0571-87052803
  附件: 2015年4月份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意见表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