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修订《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28.01.2015  16:36
              1月20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六章52条,主要修订规范以下内容:(一)明确了抚恤优待经费和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烈士褒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一次性抚恤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财政承担。”为激励全社会关心优抚事业,提高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帮助,第三条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帮助抚恤优待对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对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志愿服务。”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优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二)扩大了抚恤优待对象范围。为了与国家《条例》保持一致,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遗属,《实施办法》第十条增加了为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以及为烈士遗属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将参战退役人员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增加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中。(三)完善了法律责任。针对原《实施办法》处罚部分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实施办法》第五章做了修改。一是将章名“奖励与惩罚”修改为“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第四十三条,优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优抚经费的处罚规定;三是增加了第四十四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抚恤待遇,审批中出具虚假证明以及工作中谋取私利的处罚规定;四是增加了第四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冒领优抚金、补助金、虚报医药费等处罚措施;五是增加了第四十七条,对抚恤优待对象受到刑事处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