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09.10.2015  11:42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调查队):         今年是统计“五五”普法收官之年,为检验我市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成效,更好地推动和引导统计普法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根据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和市依普办的统一部署,从今年4月下旬至9月底前将开展全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开展检查验收,全面掌握近五年来我市统计普法组织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探索深化以新《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工作机制,从而扩大统计法普及面,增强全社会依法统计观念,为全面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制定本地区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组建或调整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征订、编印和发放统计普法材料;建立统计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普法工作经费等。       (二)重点对象学法情况。培训统计普法骨干和执法人员情况;直接或配合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党委组织部门与党校等开展领导干部统计法制学习宣传情况;组织政府统计系统干部学习统计法知识情况,特别是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学习统计法情况;对基层统计有关人员进行统计普法情况等。       (三)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情况。《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新《统计法》出台后的宣传情况;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情况;结合普查、大型统计调查和统计稽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情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活动和全省法治宣传月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情况等。       (四)工作方式创新情况。统计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等。       三、方法步骤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运用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抽查乡镇(街道)、根据检查验收标准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按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0年4月下旬至5月底)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调查队)就本地区、本单位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评,撰写统计普法工作总结和工作记事,对照《杭州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上报市统计局法规处。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6月上旬至8月底)       6月上旬至7月底,市统计局(调查队)结合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巡查和统计稽查对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进行检查验收,并抽取1至2个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7至8月,市统计局(调查队)以及各区、县(市)统计局(调查队)做好迎接省统计局(调查总队)以及国家统计局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评选先进阶段(2010年9月底前)       按照国家、省统计局和省调查总队的部署和要求,市统计局(调查队)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组织评选国家、省、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地统计局(调查队)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省、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的推荐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保障统计“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是对统计“五五”普法成果的一次检验。各地统计局(调查队)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验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本地区检查验收工作。       (二)突出重点,查漏补缺。要突出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重点,看基本任务是否完成、看亮点特色是否突出、看典型事例是否挖掘、看存在问题是否找准。要充分利用统计“五五”普法总结的契机,认真对照统计“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将检查验收工作作为又一次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的活动,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结合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巡查和稽查、人口普查等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进一步宣传新《统计法》,宣传统计普法工作成效,积极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充分准备,迎接检验。要按照《杭州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年度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做好统计普法基本资料和基础台帐的搜集整理工作,充分准备,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同时,要加强与当地依普办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对检查验收工作的支持,及时向当地依普办推荐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把统计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杭州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杭州市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填报单位(盖章):
检查验收项目   评分项   扣分项 自评分 验收分
基础 建设 情况 (20)分 1 制定本地区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统计普法工作计划情况。 5 未制定本地区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不得分;年度统计普法工作计划不全的,每少一年扣1分。    
2 组建或调整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情况。 3 未组建或未调整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不得分;有领导小组无办事机构的,扣2分。    
3 组织征订或编写统计普法材料情况。 3 本地区未组织征订或编写统计普法材料的,不得分。    
4 本级举办或参加上级统计普法骨干培训班情况。 2 本级未举办或未参加上级统计普法骨干培训班的,不得分。    
5 建立统计普法工作制度和落实普法工作经费情况。 2 未建立统计普法相关工作制度的,不得分;未落实统计普法工作经费的,扣2分。    
6 组织检查验收并及时上报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记事情况。 5 未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验收的,不得分;未及时上报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记事的,每少一年扣1分。    
检查验收项目   评分项   扣分项 自评分 验收分
重点 对象 学法 情况(40)分 7 本级党委、政府、人大举办统计法制讲座(中心组学习)并有主要领导参加情况。 10 本级党委、政府、人大未举办统计法制讲座(中心组学习)的,扣5分;本级党委、政府、人大举办统计法制讲座(中心组学习),但主要领导未参加的,扣3分。    
8 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党校、普法办或单独举办统计法知识的培训班、研讨班、讲座情况。 10 统计“五五”普法期间未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党校、普法办举办统计法知识培训班或研讨班或讲座的,扣5分;每年单独举办统计法知识培训班或研讨班或讲座少于两次的,扣5分。    
9 本单位实行干部任前统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情况。 2 未制定干部任前统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的,不得分;有制度未实行的,扣1分。    
10 本单位领导班子学习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情况。 3 本单位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年度少于4次的,每年扣1分。    
11 本单位干部学习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情况。 5 未制定本单位年度或月度学法计划的,扣2分;干部年度学法时间少于40学时的,扣3分。    
   
检查验收项目   评分项   扣分项 自评分 验收分
  12 组织开展基层统计有关人员统计普法情况。 10 本地区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应参加统计普法人数低于95%的,扣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面向 社会 公众 宣传 情况(40)分 13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新《统计法》出台后的宣传情况。 10 未发文组织开展宣传的,不得分;宣传项目少于5个的扣5分。    
14 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情况。 10 活动项目少于5个的,扣5分;未开展活动的,不得分。    
15 结合普查、大型统计调查和统计稽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情况。 10 普查、大型统计调查、统计稽查中未开展统计法制宣传的,缺一项扣3分。    
16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旬活动和全省法治宣传月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情况。 10 未发文部署的,每年扣2分;活动项目少于5个的,扣5分。    
工作方式创新情况 17 普法方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普法载体创新情况。 加分 统计普法方式、模式、载体有创新并取得成效的,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