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切实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医疗生活问题

26.01.2016  18:40

  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10个部门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粉尘监测、评价、劳动者告知、职业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地对尘肺病农民工做到“应诊尽诊”,将相关治疗药物纳入医保,并有效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尘肺病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截至2014年,我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占89.66%,且呈现地区性、行业聚集性等特点。近年来,我国尘肺病整体发病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存在“尘肺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小型企业为主,且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主要分布在矿山、建材、有色金属、冶金等行业。由于尘肺病具有隐匿性和潜伏期长的特点,专家估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尘肺病仍将呈持续高发态势。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但由于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后往往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

  为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粉尘监测、评价、劳动者告知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率低的问题,《意见》强化用人单位为接触粉尘危害的农民工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责任,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采取优化流程,加强质控,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应检尽检”。

  在尘肺病诊断鉴定方面,《意见》提出:“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协调,提高效率,尽快做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

  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做到方便农民工尘肺病诊断,做到“应诊尽诊”,同时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为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的医疗和生活问题,《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无法落实相关保障费用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要先行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