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  

28.10.2014  10:45
  近日,天津市工信委负责起草的《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市工信委继《天津市节能管理条例》(修订)、《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实施后,立法工作取得的新进展。该委领导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近两年来的立法重点,《条例(草案)》作为一部规范全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推动电力设保护的管理体制、电力设施运行中的保护措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4年市政府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但距离现在也有十年时间,该办法对电力设施保护规定也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另外,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于1998年,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因此有必要将《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市工信委作为全市电力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李朝兴主任任组长,委相关领导和电力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委内相关处室为小组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安排方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结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学习借鉴了先进省市电力设施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并征求了电力企业用户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政府职责、确定电力空间布局规划管理内容、规范审批与推动电力执法、明确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关系处理原则、明确电力企业在保护电力设施运行中的相关权利等。

  下一步,将按照地方立法要求,在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