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12.06.2015  12:35
          近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湖北省民政厅彭军厅长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

    据彭军厅长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湖北省1996年1月出台《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后,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7月对该《规定》进行修正公布;2014年9月,省政府又出台了《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这些法规规章的发布施行,对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方面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4年底,全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有25.7万,其中分散供养对象18.6万(占比72%)、集中供养对象7.1万(占比28%)。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快,特别是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订出台后,我省现行《规定》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我省农村五保供养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按照新规定、新要求进行修订。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经批准后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供养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条例》草案对集中供养机构在接收安排、供养服务、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丧葬办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范了供养机构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工作待遇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形式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重点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对分散供养对象应履行的监护责任和义务。乡镇卫生院应当每年为分散供养人员安排一次免费体检。鼓励社区居民通过邻里互助的形式帮助分散供养对象,有关单位应当减免分散供养对象水、电、天然气等生活设施安装使用费。

  《条例》草案还规定,保障供养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所需费用,高中、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优先享受教育救助,同时继续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在医疗救助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供养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后,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针对虚报供养对象人数骗取农村五保供养金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