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出台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办法

22.07.2016  23:16

为督促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浙江省审计厅近日出台了《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整改结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主动公告规范要求和审计机关督促指导措施。

办法》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执行期满后30日内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公告内容应真实完整,除已整改结果外,还需公告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措施。公告途径和方式有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通过网站方式公告的,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办法》对审计机关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提出具体措施,要求做好事先告知、事中督促、事后检查等三方面督促指导工作。明确审计机关应制定年度公告计划,告知被审计单位需公告的项目。审计机关应指导被审计单位及时、完整、规范地公告整改结果。

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存在公告的整改情况与事实不符、公告内容不完整和未按期公告情形的,审计机关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纠正的,将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追责。审计机关还将根据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情况列入对地方和部门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