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修改五部煤矿安全规章

23.06.2015  19:06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第80号、81号令,决定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

  第81号令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对煤矿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之后,决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予以修改。这五部规章为:《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

  在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时,在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应当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机构、防治水机构。”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作出修改时,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和矿长资格证”,将第二款修改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在第80号令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之后,决定: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上述决定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