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

23.03.2016  19:22

  安徽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充分认识做好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切实落实好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责任。

  《通知》指出,要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制定年度开采计划,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下水限采区内不得新增地下水开采量。严控工农业等生产性用水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城乡居民生活和特殊水质要求确需增加开采量的,必须通过压减生产性用水,确保不增加现状开采量。

  《通知》要求,超采区各市、县要制订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注重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地下水超采,根据当地地表和地下水资源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加强节水管理,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充分利用再生水、地表水、外调水等替代水源,置换超采的地下水,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通知》强调,要抓紧健全地下水监测体系,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组织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超采地区、漏斗区、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地区实施重点监测。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完成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完成加油站点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