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公开征求意见

18.09.2015  11:46
 

近年来,随着宁波市城市建设、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和煤耗量的急剧增加,宁波市已成为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大气污染城市,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为了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年初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纳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并拟在2016年初的人大全体会议上审议。

按照计划,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9月6日,该《草案》在《宁波日报》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草案》有五大亮点:

一是拟建立统一的举报制度。针对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多、公众举报投诉难的现状,《草案》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环保部门予以移交,便于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的公众监督。

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2013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04万辆。《草案》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授权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但同时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对出台相关政策作了程序上的规定。也就是“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措施实施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避免了政策出台的随意性。

三是对燃煤总量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宁波市PM2.5的“罪魁祸首”,宁波的燃煤总量却始终居高不下,占到全省用煤量的近三分之一,新上的一些高能耗项目用煤量远超过建设禁燃区节约的用煤量,因产业结构问题,燃煤还有增长的趋势。《草案》设定了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的规定,同时还提出,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自备热力供应站新建、扩建配套发电机组。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草案》提出要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主动发布企业排污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此外,还明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不得享受财政、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五是加大了监管处罚力度。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难的问题。由于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宁可违法被罚,也不愿意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这一现象,《草案》规定了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开启烟气旁路排放、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修复排放等违法排放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对被政府停业关闭和被环保部门停产整治的企业,供电、供水等单位应当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供水。(宁波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