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围绕《条例》对采购目录标准提出新要求

25.11.2015  21:14

本报讯  宁波市财政局近日下发《关于公布宁波市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提高了该市市级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并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加强采购单位内控建设等提出要求。

宁波市2014-2015年度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明确,货物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含),服务类为20万元以上(含),其中物业管理服务为30万元以上(含),工程类为30万元以上(含)。此次新发布的集采目录将货物类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30万元以上(含),服务类提高到30万元以上(含),工程类提高到50万元以上(含)。新目录提出,市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该市还对201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符合购买主体的采购人应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并按照《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网上电子竞价适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主要针对标准或者通用的,且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虽未纳入集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也可借助网上竞价平台自主进行竞价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事先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规定,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也不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采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按照《条例》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此外,该市还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