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大制度创新

02.04.2015  11:00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一、存款保险是对我国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存款保险“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至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措施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审慎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稳健合规经营。存款保险改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是在现有审慎监管和央行金融稳定职责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安全防线,通过宣布明确的法律保障政策,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商与分工协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从而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二、改革的核心是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一是完善市场化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奖优罚劣”,通过这种市场化的经济手段,可以加强对银行盲目扩张和冒险经营的约束,促使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是形成及时校正风险的新机制,使金融风险能够早发现和少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警示的职责,第十六条明确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风险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措施。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作为银行交纳保费的管理者和风险处置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内在动力加强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校正问题,这是对审慎监管的一种有效补充,可以提高监管效率,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有效提升风险处置和危机应对效率。《条例》第七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从各国实践看,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灵活运用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快速、高效处置,可以大大减少金融机构倒闭破产和存款人、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在实践中,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处置,通过规范的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确保“运营不关门、关键服务不中断”,在快速处置、最大化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可以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发展多层次银行结构及推进利率市场化等改革提供配套支持


  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为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正常经营创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可以大大增强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的信用度和竞争力,为之创造一个与大型银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下沉,丰富基层金融服务和供给。特别是,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速,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和市场约束,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更好的微观基础,而且还有助于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为利率市场化改革解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