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方法》的通知

27.10.2015  18:31

各设区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部令第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遵照执行,省级风景名胜区结合《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附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