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电动自行车法规获批准

02.12.2016  17:06

12月1日,《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衢州制定的首批两部实体法诞生,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将分别于2017年5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共三十五条,重点对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作了具体规定。衢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重点是规范通行秩序、保障安全行驶,着重设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主动避让行人等十项规则和不得醉酒驾驶等六项禁止性规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从衢州市交警支队了解到,《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是全省第一部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四十条,从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衢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同时,条例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许多管理难点加以明确规定,比如建筑垃圾、城市牛皮癣、户外广告设置、僵尸车、随地吐痰便溺、餐饮油烟、洗车装潢维修污水、养犬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两部法规于2016年5月完成起草,7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之后分别历经31次和27次修改完善,并经10月11日衢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两部法规的标准文本,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在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后,立即向社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衢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衢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