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监管的通知

25.02.2015  18:51

  2月1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不再承办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事项审查报批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接审查责任。

  《通知》指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开展土地开发活动。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范围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修改完善本省(区、市)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查原则、依据、重点和审查标准,规定调查评价和评估论证要求,规范审查报批程序。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按照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将土地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及时报备、上图入库,实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把土地开发管理等情况纳入土地督察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据了解,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务院去年2月下发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去年7月下发的《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就下放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事项的审查权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同步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