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日报:车辆计税还得仔细了解新规

04.03.2015  20:20
记者 张萌 通讯员 郭秋敏 朱佳飞

  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满一个月了。那么,新办法的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消费者对此又有什么反映呢?
  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对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计算方式及最低应税价格的核定方式作了重要调整。过去,车购税计税价格通常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也就是常说的指导价。新办法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也就是购车发票价格作为核定依据。不少消费者据此认为“所有车辆都按照票面价格计算征收”,其实这是对新办法的误解。
  对此,海盐县国税局车购税窗口负责人进行了澄清。据该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明确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但是,这里所指的生产企业是指国内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是指进口车国内一级总代理且有资格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采集的经销商,而不是通常理解的汽车4S店,所以车购税并不是都按照购车发票的票面价格计税。
  “不少车主在办理业务时,就拿着发票询问车购税新规定的情况。但是很遗憾,只有极少数车主的车辆是属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价的新车,按照发票价格计税,算是享受到了新政优惠。”该负责人表示,能够享受新政优惠的车辆,主要是那些刚刚上市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还未来得及核价的新车,可以按照发票价格计税。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能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就是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可以不以发票价格为准,重新核定车辆的计税价格。
  一般来说,只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库存超过3年、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才能成为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而4S店促销、打折等都不能成为少纳税的正当理由。为此,上述负责人提醒购车族,一定要将相关规定理解透彻,以免误读购置税相关细则走进购车纳税误区。
  总体而言,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大部分车型的实际纳税标准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其实际缴税费用也没有出现大的调整,只是计税价格更加接近市场真实价格。另外,新《办法》优化了办税流程,有效节约了纳税人的资料成本和时间成本。据统计,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实施首月,海盐县共有征税车辆834辆,合计征收车购税921万元,同比增长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