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君赴温州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调研

31.08.2018  12:30

  

  本网讯  8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赴温州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调研。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与刑事检察相对应,它的内容是针对民事、行政领域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内容,一是对已经生效的法院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二是对法院民事、行政方面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三是对民事、行政方面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四是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第二个方面是直接开展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督促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具体内容,一是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起诉人,被诉人是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等一般民事主体;二是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起诉人,被诉人是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反贪职能转隶后,如何转变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依照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今后,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职能都要全面、协调、充分履行。为推动我省检察机关进一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法律监督职责,深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调研期间,赵光君在温州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温州市和鹿城区、乐清市三个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听取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局和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赵光君指出,检察机关为深化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做了大量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扎实推进这项工作。一是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认识定位要更清晰。要牢牢把握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个基本定位,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顺应改革形势要求,在有关职能转隶后,找准新的切入点,强化法律监督主业,深化民事行政监督。二是力量配备要更充实。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不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办理机关,而是要成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方面人才齐全、职能完备的新型法律监督机关,这对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要从增加办案人数、优化队伍结构,到提升干警理念、强化业务学习等多个方面,打造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队伍。三是要探索切实发挥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面广量大的民事案件在县区一级基层法院办理,但基层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却较为薄弱,这里面有现有法律规定程序限制等原因,实践中要加强探索,通过健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监督等工作机制,充实基层检察机关监督力量,强化监督职能。

  赵光君要求,为做好9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省检察院与省人大内司委要做好沟通,进一步理清报告的重点,合理摆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公益诉讼两方面的内容,既要充分阐述检察机关传统的基本职能,又要及时反映检察工作新的亮点。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马以和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郑军参加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