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启用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

27.05.2017  16:32

  5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复函省建设厅,同意刻制并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使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修改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申请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审批,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审批,使用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与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为我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规划审批专用章的启用,不仅有利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省级城乡规划审批效能,同时还能实现规划刚性管控与实施弹性的有机统一。(厅城乡规划处 供稿 本站编辑 林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