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法制办加强和改进今年立法工作的主要措施

03.03.2015  12:54

  一、完善立法制度。启动《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修订工作,使政府立法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推行政府立法起草主体多元化,探索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委托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起草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立法程序。建立重要法规草案、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多角度审查、监督和完善立法工作。实行所有法规草案、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反馈工作机制,特别是各级法制机构要高度负责,站在政府法制工作全局的角度,对省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的立法件进行认真研究,代表本级政府或部门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各地各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方面可以积极探索高效的形式和办法,创造新经验。充分发挥省政府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的作用,认真听取和吸收专家们的意见。探索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相关专业人员有序参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起草、调研、修改、论证及审核的立法机制,对一些重要的规章开展施行后评估工作。

  三、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省政府法制办2015年在改善民生领域要完成《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审核工作;在社会治理领域要完成《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吉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审核工作;在市场经济领域要完成《吉林省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的审核工作。

  四、做好设区市立法准备工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以及省人大的安排计划,我省部分设区市要先期成为有立法权的市,省政府法制办将予以高度重视,适时指导相关市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