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

14.06.2015  12:16
              6月11日上午,市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椒江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平参加会议并对即将开始的全市立法工作提出要求。
              今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首次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同时也对设区的市法治建设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加快编制台州市立法项目规划,做好开展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关准备工作, 6月11日上午市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台州市首次立法工作座谈会,交流前阶段准备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此次座谈会的召开,意味着我市落实地方立法权工作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平指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我市落实《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高度重视,专题听取研究并作出部署。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我市立法准备工作十分关心,并多次作出指示,同时要求我市努力争取成为我省第一批开展制定地方立法工作的设区市。市编办已批复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分别设立立法处,核定编制各6名,我市的立法准备工作得到了省委夏宝龙书记和省人大领导的批示肯定。王建平强调,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要把握好四项原则,一是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积极把党的意图以法律形式转化为人民的意志。二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把市委、市政府着力推进的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惠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作为立法的重点,并要体现台州特色。三是要切实把握立法的质量,坚持有所侧重,切忌一昧贪大贪全。四是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便于操作、易于实施。王建平要求,各部门要借此改革良机,加强学习,提高队伍法律素养,充实法制机构队伍力量,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并注重调研,全面把握立法规律,有序推进我市地方性立法各项工作。
              会上,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行政执法局等与会部门围绕本部门立法能力建设和立法需要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