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制定出台《嘉善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26.08.2015  12:07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嘉善县制定出台了《嘉善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并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准确定义了行政应诉的概念含义。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规定所称被诉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列明的被告;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指应诉工作具体承办机关。

二、精准划分了行政应诉的责任主体。明确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行政应诉工作。其中,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相应部门、单位或组织负责具体应诉事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起诉内容提出应诉主体报县政府同意。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被诉机关负责应诉。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

三、重点强调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必要性。强调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应诉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且该工作人员必须是应诉机关当初经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县人民政府为被诉机关的,应诉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应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列举阐述了应诉机关法制机构的职责履行。文件规定,应诉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六项职责:(一)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由应诉机关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二)督促、协助诉讼代理人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三)督促、协助诉讼代理人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四)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全面提出了对应诉机关的工作要求。(一)应诉机关当初经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当全程参与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主动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涉案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二)庭审过程中,应诉机关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应诉机关应当积极补充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三)应诉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或提请被诉机关纠正。被诉机关作出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具备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可能性的行政案件,应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解或者协调和解工作。(四)应诉机关应当在案件审结后,收到人民法院裁(判)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定书和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明确规定了应诉工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一)受被诉机关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二)受被诉机关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无正当理由在出庭应诉活动中不尽责的,委托机关可以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更换委托律师、按约定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协议、向其所在律师协会提出投诉。(三)应诉机关对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嘉善县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