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出台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的管理

07.07.2015  16:09

              为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的管理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近日,缙云县司法局出台了《缙云县人民调解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人民调解案件的分类标准、工作机制、“以奖代补”经费的发放和奖罚措施等都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案件的分类标准。《办法》将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易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对各类纠纷应具备的条件、认定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能够列举的,尽量予以列举,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案件的质量,使各调解组织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属于何种类型清清楚楚。由于标准具体明确,也有利于“以奖代补”经费的发放工作。
              二是规定了人民调解案件上报时间。为解决原来存在的人民调解案件上报不及时和案件数据统计不准确的问题,《办法》规定:“人民调解案件由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并在当月的28日前报司法所”。这一规定改变了人民调解案件管理的工作机制,案件数量由原来的由乡镇统计改为由司法所直接统计,大大提高了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可以防止少报和漏报问题的产生,使案件数量能够准确真实。为保证案件能够及时上报,还明确了案件上报的截止日期,即每月28日前上报。对超期上报的,不发“以奖代补”经费,这就促使各调解组织能够及时上报案件。
              三是确定了非正常死亡案件调解的报告程序。由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如果处理不当,容易转化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加强对这类案件调解工作的指导,《办法》规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非正常死亡纠纷调解申请后,要立即报告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登记后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领导。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案件办结后立即书面报司法所,司法所应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基层科”。这一规定可以使基层科和局领导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情况,便于局领导能够及时派出合适人员给予业务指导,以提高调解人员调解案件的能力,提高人民调解案件的质量,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影响力。同时也便于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更好地指导调解工作。
              四是规定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的联系,《办法》规定:“实行司法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联系不得少于二次,并有书面记录,列入对司法所年度考核”。这一规定,强化了司法所与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使司法所与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化。
              五是规定了人民调解案件补助经费的发放程序。《办法》规定:“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每年发放两次,在当年的7月和次年1月进行“,并规定了发放的具体流程,便于调解人员能够及时、方便领取款项。同时,还明确了发放主体为各司法所,监督主体为基层科。这样既能发挥司法所的积极性,使“以奖代补”经费能够准确及时地发到调解人员手中,发挥其功能作用,又能加强对发放工作的监督制约,防止发放工作出现问题。
              六是规定了奖罚措施。为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鼓励调解人员多办案,办好案,《办法》对调解工作成绩显著和特别显著的,确定了具体的奖励标准,结合考核给予奖励。对不符合“以奖代补”经费发放条件的,也一一列明,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