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8.04.2018  03:12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浙水办财〔2018〕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精神,我厅修订了《浙江省水利厅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浙江省水利厅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笫一条 为进—步规范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存放的经济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厅属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省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纳入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款是指各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单位银行定期存款存放的方法。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点、兼顾效率原则。重点做好对大额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在效益优先的同时,确保工作效率。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银行数量、存款额度和期限须以本单位闲置资金状况和满足支付需要为前提确定,其中存放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闲置资金是指各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基础上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第六条   单位应成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审核和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审监小组),由单位相关领导、财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审核招标文件,实施招投标程序,定期对本单位公款存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事先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公款存放政策依据、拟存放资金总量、资金性质、存放银行数量和资金分配方案、存放期限、评标定标办法、代理机构选定、进度安排等事项。

第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本单位审监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择优确定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存放银行数量及资金分配方案。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厅批准同意后由各单位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签订委托协议,规范运作。

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本单位审监小组设立文件;

(三)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

(四)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书面材料。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厅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评标时有效竞标银行的数量不得少于3家、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且应超过存放银行数量。竞标银行应符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笫十二条 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专家组成,其中1人为本单位审监小组成员,其余4人从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开标时,单位纪检部门应派员现场监督。

评标专家、监督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行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四个方面指标。采用100分制计分,其中银行经营状况20分,服务水平20分,利率水平30分,经济贡献度30分。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统一提供。具体指标的解释详见省财政厅浙财预执〔2018〕5号。

第十四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结果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审定后方可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厅门户网站上同步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应与中标银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该银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中标银行应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出具廉政承诺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中标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竞争性存放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公告(网站截屏)等资料报我厅备案。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书面材料(包括续存集体决策材料)应作为定存决策依据附在相对应凭证内,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银行中标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前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可以续存原中标银行,续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存定期存款利率不得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统筹做好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十九条 中标银行出现浙政办发〔2015〕91号规定的六种情形的,不得再参与本单位后续的公款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条 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单位闲置资金年度总量小于500万元;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基本户),不得跨行转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自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方案开始至协议签订为止,所有涉及招投标各环节的纸质材料,包括集体决策书面材料、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和中标网站公示截屏等资料,应当完整收集,参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20日前各单位应填报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厅,由我厅集中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我厅将定期对各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公款竞争性存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以及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任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纠正。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或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款存放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单位承担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所需费用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水财〔2015〕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