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21家企事业单位为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

22.10.2014  19:08

各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浙厂开组办[2012]4号)精神,在各市厂开办和省各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经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审核,并经省总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确认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等121家企事业单位为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单位。为使创建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特作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创建单位要按照示范单位的七项基本条件和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工作扎实、群众认可、成效显著的工作标准,制订创建活动计划,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开展创建活动。
  二、各创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厂务公开“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卓有成效地开展创建工作。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认真贯彻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关于转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重点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工会工作机构单独设立、工会主席配备和职级待遇落实等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要重点做好工会组织机构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工作;事业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重点做好推进改革过程中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顺利、平稳进行。
  三、本次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自确认之日起,为期暂定三年(2012年-2014年)。经省厂开办组织进行复查,报省厂开领导小组审核后,适时授予“浙江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单位”称号。
  四、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创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指导、检查工作;省厂开办将适时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教育培训、互检调研等活动,切实提高创建质量,确保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以点带面,推进我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实现“两富浙江”战略目标作贡献。


  附: 浙江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单位确认名单   (请点击查看)


  浙江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