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三五”四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08.03.2016  18:5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实施计划年度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45号)等相关规定,我厅对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三五”四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进行了核定和分配,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如相关发电企业和公众对数据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与我厅联系,相关发电企业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联系人:史一峰(0517-28193536),严俊(0571-28172885);传真:0571-28869171。 

  公示时间:2016年3月8日—3月14日。 

  附件:“十三五”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总量核定明细表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