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法院反映劳动仲裁部门拒绝受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应予重视

17.03.2016  10:28

      2015年以来,嘉善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9件,其中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的仅67件,其余92件系原告因该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57.86%。该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这些案件的理由为“其他”,而不作具体详细的说明。该院认为,上述做法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规避法律强制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样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专业业务的优势,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劳动仲裁部门以“其他”为理由拒绝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违上述立法初衷。二是容易激化劳资矛盾。部分劳资纠纷如果处理及时得当,本可被化解于萌芽阶段,但由于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作为,使得案件矛盾未能被及时处理,错过了最佳解决时间,反而进一步激化,增加纠纷化解的难度。三是增加案件双方诉累。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而当上述纠纷因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而进入法院后,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终审效力,导致纠纷处理周期延长,增加当事人诉累。对此,该院建议劳动仲裁部门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的确不能立案的,也应释明具体理由,避免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出现。(嘉善县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