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手段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红线

07.04.2015  09:2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时中央政法委也专门下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的出台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贯彻落实,也是对宪法中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条款的具体落实。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对此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然而,上述法律中有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因领导干部插手司法而引发的“金钱案”、“权力案”和“人情案”时常发生。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不能够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审理案件带来消极影响。


两个《规定》的出台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因为它存在诸多亮点:


第一,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二,在干涉司法权主体确定方面,不但将司法机关之外的领导干部列为追责主体,也将司法机关之内的领导干部作为追责主体。


第三,在违法内容方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列举,采用兜底性的条款对“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规制,扩大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出现特殊情况时亦可进行追责。


第四,在惩罚措施方面,不但将违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列为惩罚方式,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中,而且规定了“双向追责机制”,对违法干涉司法的领导干部和未如实做出记录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出处罚。


第五,对司法人员进行特殊的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两个《规定》不但对违法主体、违法内容、惩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设定了追究责任的具体程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能够有力促进“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我国当前正处于司法改革的攻坚阶段,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两个《规定》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不但有力阻止了权力主体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而且直指司法行政化的问题。


“两办”和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出台,标志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划定了“警戒线”,对阻止领导干部对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干预起到重要约束作用。这一举措的出台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大亮点,对司法公正的建立和司法权威的提升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稿件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