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位推荐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省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规定,经研究,我厅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位推荐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材料
本省范围内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可自愿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辐射安全培训机构推荐申请表》(见附表1);
(二)《申报单位现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一览表》(见附表2);
(三)《培训教师人员表》(见附表3);
(四)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本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业绩简介;
(六)培训教师人员简介、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至少两名,不得外聘),其中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应为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学经历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七)培训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时间及方式
2016年2月1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我厅(电子版请一并报送)。
三、推荐工作
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审核,根据培训需求和申请单位综合情况,择优选取2至3家向社会公开推荐。
联系人:浙江省环保厅辐射处 顾建刚;
电 话:0571-28913066;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1.浙江省辐射安全培训单位推荐申请表
2.申请单位现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3.培训教师人员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