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2.12.2015  17:48

  本网讯 12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12月29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针对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为了推动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整合盘活农村资源,扶持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草案修改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容,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保值增值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目前全省98.96%的村经济合作社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实际情况,草案修改稿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界定为“《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同时,为了加强对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草案修改稿规定,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执行本条例关于民主决策、资金管理、财务公开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补充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我省部分市县已经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属于重要集体资产的处分,为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草案修改稿对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和入市收益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含义作了具体界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基本账户只能开设一个,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考虑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草案修改稿规定,一般账户的开设数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五是进一步细化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规定。为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草案修改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后其资产处置的原则和程序作了细化,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其实施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是强调处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