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中秋国庆假日期间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根据省政府2015年国庆假日旅游工作专题会议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中秋国庆假日期间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在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
二、切实履行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的主体职责
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一是节前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加强对索道、缆车、游船、车辆等交通游览设施以及景区内桥梁、通道、阶梯、假山、风景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
二是节中高度关注安全动态。科学预测客流量,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接待能力,努力把客流量控制在合理的容量范围内。加强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和山林防火宣传。及时发布针对本地的安全提示信息,提高管理者和游客的安全意识。
三是认真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游客滞留、被困、伤亡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各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带头值班,并与上下级部门之间保持信息联络,保证信息畅通,步调一致。
四是加强对景区内各类演艺活动、集会活动的管理。督促活动组织单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制订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三、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管理机构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中秋国庆假日期间我厅值班电话:0571-87053008(含传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