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1.07.2016  10:36

  本网讯 信访,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权利,也是党和政府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日前,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提请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困扰当前信访工作的信访事项界定、信访与诉讼以及其他法定处理途径相分离、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以及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提速、网上信访等问题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为便于人民群众采取便利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修订草案认真总结我省实行联合接访、电话接访、网上信访等工作经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的办理公开,提高信访工作透明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为厘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范围,改变过去信访事项几乎无所不包的情况,修订草案以地方组织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为主要依据,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分别用列举的方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更好地指引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受理信访事项。

  三是推进信访与诉讼以及其他法定处理途径相分离。充分发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作用,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是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同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上述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是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四是缩短信访工作时限。信访人要求国家机关及时答复信访的呼声较高,同时,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也为信访工作提速提供了基本条件。修订草案在综合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期限从过去的十五日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将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从过去的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对部分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信访事项,规定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是建立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制度。为提倡法治精神,规范信访秩序,减少无理访、缠访等现象,修订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同时规定,对依法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是加强信访事项督办督查。为督促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保障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能够依法、及时、就地得到解决,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