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宗委严格依法登记管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26.01.2018  13:01

2017年是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深化之年。我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学习宣传,扎实贯彻落实,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做好了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86人进行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少数民族变更为汉族的7人,分布在蒙古族、土家族、苗族、回族和藏族等5个少数民族;汉族变更为少数民族的79人,分布在畲族、回族、苗族、壮族、土家族等13个少数民族,其中汉族变更为畲族的人数最多,有38人;从年龄分布来看,0-18岁69人,18-20岁7人;从地域分布上看,民族成份变更人数排名前三的地市分别是丽水市19人、温州市18人、衢州市14人,绍兴市无少数民族成份变更。

切实规范办理服务程序。我省根据《办法》要求,设计制作了新版《少数民族成份变更申请审批表》下发至各地参照使用。各地市民宗局按照该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工作部署,配合做好政务服务网建设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对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流程进行优化整合,明确了办理处(科)室、办理对象、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政策依据、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公布了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办理。

细化完善审批归档制度。我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的规定,落实审批归档制度。各地市实现了民族成份变更电子备案。每年初,对上一年审批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后移交市档案局进行电脑录入,建立数据库,确保有据可查。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批准变更的公民信息审批表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按照“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明确到科室,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公民在民族成份变更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杜绝了违反规定更改民族成份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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