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不能“只陪不审”

29.04.2015  08:4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4月26日《人民日报》)


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审理、判决过程,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法律制度安排,实质是通过“阳光审判”,以司法民主的“程序公正”,确保司法裁判的实体公正。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走过了曲折历程,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处理婚姻、赡养、分家析产等民事案件及医疗、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强的案件中,陪审员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但毋庸讳言,陪审员产生程序不规范、职权不明确、“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过往实践中仍然突出,亟待通过改革破解。


形象而言,合议庭开庭审理时,陪审员成为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专职“陪坐”,不发言、不表态,合议庭变成专职法官“一言堂”和事实上的“独任庭”;而庭审之后、判决之前的案件合议阶段,或审而不议,或议而不决,少有对案件实体裁判发表意见,鲜有决定裁判结果。


这样的“陪审”模式中,陪审员的主要工作,就是开庭时上去“坐坐”,下庭后在庭审笔录、案件评议笔录上“签签字”。发挥的实际作用,不过是为合议庭“凑凑人数”,“司法民主”只是表面光鲜。


如此“失声”的“陪审”,就流于形式,远离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质要求。客观上,是陪审员素养不高,跟不上专业化强的司法裁判工作,只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主观上,是在强调人民陪审制度,和审判绩效考核下,一些地方只关心陪审员参与“坐庭”,而忽视陪审员的实质性“审判权”。此外,陪审员参与“救场”,可以解决“案多人少”下合议庭“人数不够”的困扰。对陪审员的非正常使用和“依赖”,让一些地方出现了“专职陪审”和“驻庭法官”,背离了科学选任、人员广泛、随机安排、合理使用的陪审员制度要义。


然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使命是神圣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专职陪审”等是制度执行的异化;仅仅把“陪审员”当成一种荣誉乃至“待遇”,满足于轻松体面的上庭“坐坐”下庭“签名”,而不发言、不表态,“自觉”自愿远离案件实质审判,是一些陪审员名不副实、自甘“沉沦”不负责任的体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在此背景下,上述《方案》通过实施,明确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庭审中参与案件共同调查、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权利,并保障其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切实改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陈弊。


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实施,一项良好的制度设计,重在实践中“落地生根”。人民陪审员,不是看起来很美,只有真正把“话筒”还给陪审员,用制度保障其在法官和当事人面前独立发声,而不是沦摆设和法官的“附庸”,才能真正让人民陪审制度“活”起来,发挥应有作用和效果。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