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出台房产新政“十条”

05.05.2015  16:03
  4月30日,乐清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该意见的出台对巩固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推进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该意见共十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把控土地供应节奏 。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对住房库存量明显偏多或者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增大商业服务业、农贸市场、健康养老产业及其它公用配套设施用地的供给。
   二、鼓励购房 。一是减轻购房税负,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并且,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对个人在乐清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或者已购商品住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的,或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按照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给予0.6%补助,补助资金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时给予兑现。购买别墅和联排式住宅不享受该补助政策。二是优化住房金融服务,落实购买首套房或符合相关条件二套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三是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降低职工家庭购房贷款条件和贷款首付比例,并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解决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问题。推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工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三、规范住房套数的认定 。个人拥有的住房套数以乐清市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为准。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不计个人住房认定套数。
   四、化解影响商品房销售的相关开发问题 。一是统筹执行90/70政策。对已开工建设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更改设计申请,批准后实施;已经进入销售环节商品房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经批准后,并套进行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二是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对高层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满足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前提下,对工程形象进度给予适当放宽,进入设计标高±0.000并完成±0.000工程量的50%以上,给予办理预售许可证。三是简化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手续。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依法组织交易活动。涉及房开工程建设的垄断行业,审批部门要放宽标准,鼓励市场合理竞争。(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