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出台农村违建住宅处置新政

07.09.2015  01:11

  乐清市人民政府出台《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对违建住宅处置按照“依法处置、区分对待”等原则进行分类处置。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是指在1982年2月13日之后、2014年3月26日之前我市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或者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住宅。
  该《办法》适用于乐清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中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活动。在该市“无违建镇(街道)”创建范围之外,违法建设当事人要求处置的,可以参照该《办法》进行处置。
  不同时间建设的住宅,处置办法不同
  对于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办法》设定了几个时间点,分类处置。
  1982年 2月12日之前建设的住宅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
  1982年2月13日之后、 1986年12月31日之前违法建设的住宅,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时规定处罚并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其间已实施规划管理的,乐清市住建局凭土地登记证书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再办理房产登记。
  1987年1月1日之后、 2014年3月26日之前违法建设的住宅,由乐清市住建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置,但是既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又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住宅,按照部门分工进行处置。
  农村村民凭乐清市住建局或者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住宅占地面积超出建房最大限额标准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违建住宅,但超出部分用地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下,可以对超出限额标准部分作阴影处理,对未超出限额标准的违法建筑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六类违建住宅,可申请暂缓拆除:
  (一)  住宅占地面积未超出限额标准的;
  (二)  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到40平方米或者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三)  实施拆除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或者导致社会财富巨大损失的;
  (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暂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无结构安全隐患,不影响消防与抗灾安全,不影响市容绿化景观,并承诺在规划实施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相邻权人同意的;
  (五)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阴影处理的;
  (六)经乐清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