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浙江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

15.12.2015  17:10

  

  本网讯 12月14日下午,《浙江省专利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姒建敏参加会议,并就如何贯彻《条例》提出要求。

  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专利条例》,是浙江省一部重要的地方行政法规。《条例》共六章52条,与现行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相比,新增加规定27条,修改规定25条。该条例颁布实施后,浙江将推行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制度。

  针对浙江企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浙江对以往的知识保护行政法规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浙江省专利条例》着重从明确专利发明人的收益权、提高行政执法主动性、执法权限有条件下放等入手,从过去的侧重保护管理拓展到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链条上的全过程执法服务。《条例》还明确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各方职权利益,为净化企业发展环境,浙江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条例》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突出发明人收益权和处置权

  当前,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知识产权转化率大约在10%左右,而西方国家在40% 以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专利发明和设计人的所有权模糊,利益分享稀薄。新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强调了专利的创造和应用,突出了对专利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以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知识产权成果属于国资管理,成果转化需要教育、科技和国资委几个部门共同管理,权限交叉复杂。新修《浙江省专利条例》规定将成果转化权限下放给各高校院所,同时解决了收益权的问题,让设计发明人从成果转化中得到实惠。新修《条例》中浙江提出成果转化净收入中用于奖励发明设计人的份额要达到60% 以上,且上不封顶,高于国家相关的成果转化法中50% 的标准。

   亮点二:更强调对专利的执法性

  现行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强调保护,执法力度相对较弱,很多专利侵权案件,“民不举,官不究”,在行政执法主体上,只有设区市人民政府才有执法权。《浙江省专利条例》则强调执法主动性,权限下放,规定只要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县一级行政执法机构,都可以进行专利侵权案件的调处,从而加大了执法保护的力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条例》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相应的专利行政执法权。《条例》还扩大了主动执法的范围,除假冒伪劣之外,对那些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等行为,主动执法,加大侵权打击力度。

   亮点三:电商侵权成执法重头戏

  作为电商发达的沿海省份,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是浙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大特色和难点。

  《条例》加大了网络执法的技术支撑。电商侵权案件有频率高、异地取证难、恶意投诉多等特点,很难用传统侵权案件的处理办法处置。浙江省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出台了全国首个《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指导意见》。《条例》明确了一些制约电商平台的原则性意见,如电商平台要有承担通知删除、管理的义务;一定要设置假冒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如果不告知,发生侵权案件,电商网络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行政部门处理后,电商平台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删除或者屏蔽。《条例》规定,要将恶意侵权的商家和企业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建立专利交易平台,规范中介机构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各种信息化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