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州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为抓手 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21.11.2014  12:12

  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建设法治政府一个目标规定为“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近年来,昌吉州人民政府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相关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行政决策“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保证政府各项行政决策过程有序、正当、合理。2009年,昌吉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完善了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程序与形式、执行与督查、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把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纳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行政决策有据可循。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昌吉州人民政府为推进自治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风险评估环节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出台了《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是州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所属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由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机关是负责组织风险评估的评估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昌吉州人民政府一直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作为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一方面,着力把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关,行政决策的合法是保障正确决策的重要前提。在昌吉州,法制办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上会议题、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不得提请会议研究讨论、不能发文,是州人民政府坚持了多年的工作惯例,已经成为政府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昌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仅2013年-2014年共审查各类规范性文件200余件,政府重大合作项目协议百余件。


  另一方面,注重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保证政府行政决策的准确性、降低决策失误率,为有效规范重点领域权力运行,成立了昌吉州专家顾问团,健全了昌吉州规划委员会,州政府与党委形成了良好的报告(通报)重大事项工作制度,州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州人大党委会、州纪检委、州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讨论,广泛凝聚多方智慧。如:2014年,昌吉州编制了《自治州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州现阶段加强国土空间管理、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我州树立新的发展理念、构建规范科学的空间开发格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通过各县市调研、实地座谈、召开专家顾问团评审会、政府常务会等形式多方面、多层次广泛征求意见,从注重社会效益,突出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


  同时,昌吉州人民政府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决策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向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例如,对集中供热收费、出租车运营等重大行政决策召开听证会,力求决策的内容符合公平与效率统一、达到合法规范和社会效益并重双丰收的效果。


  下一步,昌吉州人民政府将继续积极研究探索,不断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升决策全合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为推进科学发展、早日实现“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