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09.03.2015  19:23

        本次全国两会期间,民盟中央郑重其事地提交了一份建议,建议国家更进一步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为什么要提交这份建议呢?

  近十年来,我国防灾能力显著增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形成了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群测群防、应急处置等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治体系,成功临灾避让地质灾害1.5万多起,防灾减灾效果十分明显。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6~2013年,我国平均每年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死亡和失踪1000多人,经济损失约120亿元~160亿元。特别是2010年,因地质灾害造成2246人死亡、669人失踪,其中仅舟曲“8·8”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就造成1501人死亡、264人失踪。应该看到,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地质灾害的危害已呈不断上升趋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社会建设中人为作用对地质环境的干扰影响不断增大,也由于近年来极端气候事件增多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增高;同时,多年快速发展所形成的建设成就与社会财富累积,市场经济作用下的全社会经济关联度加大,也使得地质灾害所表现出的损失后果,较以往而言严重得多。

  严峻的地质灾害形势使防治工作面临诸多困境。一是大量地质灾害隐患急需开展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据2013年底统计数据:全国记录编目地质灾害隐患点约29万处,直接威胁人口达1800多万人,威胁财产4858亿元,严重威胁到500多个城镇、上万个村庄的安全和一些重大工程的正常运行。其中,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6000多处,威胁人口约400多万人;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和影响人口达8000多万人。特别是西部山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依然生存在自然条件和生活条件很差的地方,防灾抗灾建设历史欠账巨大。二是地质灾害调查研究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调查方法有待创新,以往多在局部范围内“就灾论灾”,对区域范围内孕灾地质条件调查深度不够,对灾害发育规律和地质灾害链认识不足,缺少极端异常条件下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地质灾害预防困难。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覆盖范围不足,完成详细调查的仅达到重点防治区总量的39%。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精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点地区、重要工程等存在的隐患和特殊类型地质灾害的防治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三是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与地震、地质、气象、水利、交通等多领域密切相关,须进一步强化防灾意识,加强协调联动。基层灾害防治力量薄弱,技术培训相对不足,监测设备落后,部分地区群测群防监测财政经费没有能力保证,依靠行政命令部署群测群防工作的情况依然存在,自主防灾减灾能力不强。四是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在严格执行和评估深度上均存在不足。国际上普遍开展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据了解,民盟中央的这份建议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要统筹各项规划和资金,加快推进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整合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利防汛、脱贫致富、灾后恢复重建等规划和资金,做好顶层设计,以西南山区、三峡库区及汶川、芦山、鲁甸等地震灾区为重点地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危险区群众搬迁工作,确保群众能够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生活、上学、生产都方便,彻底摆脱地质灾害威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二要深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综合减灾研究,指导和约束山区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山区地质灾害高发区城镇、村庄为对象,开展高精度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估,强化极端诱发条件下灾害链的分析,划定地质灾害安全区和危险区红线。危险区红线内应禁止规划建设新城镇和村民居住点,已有群众应尽快搬出,或采取治理及预警措施。进一步完善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与灾害管理为一体的综合减灾体系,支撑和引领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三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提升灾害监测和应急避险能力。加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增强地方自主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常态化多部门协作、数据资料共享的地质灾害防治长效协调机制,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强化汛期和重点地区的巡查排查、应急演练、宣传培训、专业指导工作,提升群测群防监测和应急避险能力。四要推行地质灾害风险管理和保险制度,建立灾害防治责任分担长效机制。完全杜绝地质灾害发生不可能,地质灾害风险将永远存在,应借鉴美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地质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建立在土地利用、城乡发展、资源开发等规划制定中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明确程序上先评估再规划,深度上由危险性走向风险评估,从规划源头上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引入地质灾害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分担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