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三定四化 构建审计执法权力的制度“笼子”

21.03.2017  23:34

近年来,舟山市普陀区审计局围绕打造审计铁军的目标,审视审计执法行为全过程,从完善机制入手,锁定关键节点,实行关口前移,探索形成了以“三定四化”为核心的行为约束“五环机制链”,将审计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第一环 定人定岗定职责。 依据《三定方案》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站位实用管用的角度,实行常态化轮岗交流,完善细化职责目标,将责任分解落实到科室到人,分离审计执法权和内部监督权,做到界限清晰、牵制严密,夯实权力约束基础。

第二环 委托承诺层次化。 深入实施《权力委托、承诺、报告、监督制度》,从权力委托、承诺、报告、监督四方面做出规定,形成自上而下的四级权力委托和自下而上的四级权力行使承诺报告制度,实现人、权、责对应定格,从机制上消除断层和模糊地带。

第三环 保障机制系统化。 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龙头,顺着执法行为过程,分别制定了岗位责任、程序、审理、核签、投诉、应诉、检查、公告等12项配套制度;立足廉洁从审目标,延伸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触角,重点针对审计组现场执法,分别建立了审计组廉政责任、审计现场业务风险管理、审计现场廉政风险控制、廉政三项谈话等10项制度,发挥制度的预防功能。

第四环 监督检查常态化。 深入实施《审计执法检查制度》、《惩防体系实施方案(2013-2017年)》,围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两大主题,区分审计组、科室、审理部门、领导四层执法主体,紧扣审计过程中后期两环节,以法制部门、派驻纪检组为监督主体,内部开展动态检查、廉情接访、个别约谈、主动报告、结果审查等措施,外部开展现场检查、审计回访、函询意见、网络(电话)举报等措施,突出监督的常和长、深和实,促进审计人员时刻紧绷廉政弦。

第五环 问过究责制度化。 完善《审计执法过错与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审计组长、科室负责人、审理人员、领导四类责任主体,设定了12种行为过错责任,规定了6种究责方式,由法制部门按照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必要程序,严肃追究过错人的责任,构建不敢徇私枉法的威慑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