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今年4月15日起施行

31.03.2015  15:32
 

日前,市发改委会同市民政局修订印发《绍兴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的管理方式、收费项目、定价原则以及退费、明码标价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服务的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柯桥区、上虞区可参照执行。按此《办法》规定,今后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的管理方式为: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按规定允许开展医疗服务(护理费除外)的,按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居家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自主确定。

办法》还同时规定,养老机构应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激励民营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